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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滞纳金怎么算

时间:2014-11-02 18:38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: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,并自欠缴之日起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逾期仍不缴纳的,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

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日起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在责令期限内,单位仍未足额缴纳的,除补缴数额外,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征收2‰滞纳金。


《社会保险法》规定: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自欠缴之日起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
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》(1999年劳动部令第2号)规定: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,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。社保经办机构需即时审核,对不能即审核的,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,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。缴费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,未及时、足额缴纳社保费的,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发出《催缴通知书》,拒不执行的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《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逾期不缴纳的,加收滞纳金。
请问:欠缴日如何确定?如:甲单位欠缴2011年7月3日申报当月社保费10000元,7月4日社保经办机构签章核准,7月5日甲单位缴纳7000元社保费。8月3日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发出期限为1个月的《催缴通知书》,9月3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其下达期限为2个月的《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11月3日,甲单位补缴足缴的3000元社保费,请问滞纳金如何计算?

欠缴日:社保缴费需按月申报,一般要求当月申报当月的,当月不缴纳,下个月1号开始收利息和滞纳金,按日利率计算就可以了,你给出的例子滞纳金计算办法为:(10000-7000)*万分之五*(11月3日-6月30日)=18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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